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执14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人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73494879X0,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西路183号1号。
法定代表人:钱勇。
被执行人:***,男1968年08月0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
本院(2020)皖1102民初84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安徽人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传唤、司法专邮等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和2021年4月20日先后两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情况,于2021年4月22日到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情况。经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金额,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保险登记信息,在滁州市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案于2021年7月19日委托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沪H×××××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在查封到期前的15日,申请人安徽人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向本院提交书面继续查封申请,逾期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执行期间,执行人员多次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未果,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额16180元,尚未执行的标的额123820元。
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采取的财产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司法惩戒措施及全部执行过程,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承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陈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