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民初822号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丰乐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北路2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86116907N。
负责人:周艳,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其国,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人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西路183号1#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73494879X0。
法定代表人:钱勇,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王军,女,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何淼,男,199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被告:钱勇,男,199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丰乐路支行诉被告安徽人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钱勇、何淼、***、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丰乐路支行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丰乐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丰乐路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92元,减半收取计30046元,由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丰乐路支行负担。
审判员 盛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吴齐
书记员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