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02执20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0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安徽人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73494879X0,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凤凰路延伸段凤凰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勇。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人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人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1420130.29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承槽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尹林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