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83民初815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贞丰县。
委托代理人:***,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华伟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关山路19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华伟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诉讼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倩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