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伟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结、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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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4民初3025号
原告:**结,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原告:***,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原告:虞河林,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原告:陈高茂,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原告:虞金山,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原告:周锦德,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原告:**新,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原告:柴育桂,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被告:***,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应柳毅,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金涛波,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金华伟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中山北路239号桑园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杨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结、***、虞河林、陈高茂、虞金山、周锦德、**新、柴育桂与被告***、应柳毅、金涛波、金华伟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8月2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结、***、虞河林、陈高茂、虞金山、周锦德、**新、柴育桂撤回起诉。
审判员应晓霞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吕思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