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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结、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4民初3024号 原告:**结,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原告:***,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原告:***,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原告:***,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原告:***,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原告:***,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原告:***,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原告:***,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被告:***,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波,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金华伟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中山北路239号桑园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永康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结、***、***、***、***、***、***、***与被告***、**波、金华伟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八原告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八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结、***、***、***、***、***、***、***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