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322执1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常明,男,194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长沙市开福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代理人:唐方春,湖南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坤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黄谷路158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906236。
法定代表人:胡文战,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常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322民初21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湖南坤威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以及传统线下查询等方式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登记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3月7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湖南坤威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文战限制高消费。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常明向本院申请执行2,000,000元,截至2022年3月25日本案未执行到位分文。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了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新兵
审 判 员 孔祥勇
审 判 员 曾宪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谢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