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322执132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贺孟财,男,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代理人:陈航浩,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坤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经济开发区黄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906236。
法定代表人:胡文战,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贺孟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栗县人民法院(2021)赣0322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湖南坤威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坤威建设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140638.9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到案。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坤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湘A7××**和车牌号为湘A7××**奥迪牌汽车,上述车辆均已被本院另案委托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本院已将该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认为在本案中已无查封意义,同意对该二车辆暂不予查封。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湖南坤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登记情况,无股息红利,无金融理财业务,无收入型保险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湖南坤威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文战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鉴于被执行人湖南坤威建设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如实申报其名下财产,本院未将被执行人湖南坤威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贺孟财向本院申请执行302927元标的款,案件执行费4443.9元,截至2021年12月8日已执行140638.9元,未执行166732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了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贺孟财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湖南坤威建设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宪波
审判员 朱新兵
审判员 孔祥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朱先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