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598号
原告:***,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大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坤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
原告***与被告湖南坤威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