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20256号
原告:***,女,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沈阳市。
被告:中晟恒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9号404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06569670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晟恒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邹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