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20156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松原市。
被告:中晟恒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9号404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065696704。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中晟恒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交款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许 楠
书 记 员 茹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