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晟恒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晟恒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20156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松原市。 被告:中晟恒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9号404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065696704。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中晟恒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交款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许 楠 书 记 员 茹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