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执恢1079号
申请执行人:枫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晟恒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9号40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烟台金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新桥花园里30-5号。
法定代表人:姜囡囡,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枫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晟恒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烟台金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请求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602执恢10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