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合肥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124民初68号

原告:合肥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严店乡严店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3280069327。

法定代表人:张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桂林,上海汇业(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柯坦镇陈埠社区庐柯路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53264903Q。

法定代表人:吴金枝,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合肥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顺公司)诉被告安徽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璟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强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桂林,被告璟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金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强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欠款1082331.20元(最终以造价鉴定为准),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自2018年11月16日暂算至2020年12月19日的利息为6684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沥青砼工程施工合同书》一份,原告承担被告承包的“庐江县同大镇2017年畅通工程(二龙路等2条道路)工程”中的路面沥青砼施工,在合同中就承包方式、承包范围、承包价款、支付及结算、违约责任等都做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和被告要求,积极组织施工,于2018年11月15日全面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沥青路面工程施工任务,道路也于年底前通车放行。上述工程完工后,原告制作了《庐江县同大镇2017年畅通工程(二龙路等2条道路)路面沥青工程决算书》一份,联系被告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被告起初托词拖延,之后原告再也联系不上被告。依据原告制作的上述“决算书”记载的原告完成的本案工程量,依据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算,被告应付原告工程价款为1082331.20元。根据双方所签《沥青砼工程施工合同书》第五条“支付及结算约定:2、底层施工完成后付工程款70万元,面层施工前付至总工程款的90%,面层施工完成后两个月内付至总工程款的95%,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两年,自施工结束之日起算)满后1个月内付清”等,被告最迟应在2020年11月15日前付清全部工程款。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璟源公司辩称,同大道路工程没有完工,同大道路欠沥青款90多万元,璟源公司现处于停业状态不再经营,具体要等徐海峰回来后才能还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确认具体事实如下:

庐江县同大镇2017年畅通工程(二龙路等2条道路)工程由璟源公司承包建设。璟源公司作为甲方,强顺公司作为乙方,双方于2018年11月11日签订一份《沥青砼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合同》约定,甲方承接的庐江县同大镇2017年畅通工程(二龙路等2条道路)工程,甲方委托乙方完成路面沥青砼工程,工程名称为庐江县同大镇2017年畅通工程(二龙路等2条道路)道路沥青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机具设备、包质检资料、安全责任,工程承包范围为沥青砼面层工程施工,含沥青砼的生产、运输、摊铺、碾压成型及检测。施工完成后,按照实际摊铺面积结算。工程承包价款机动车道面层单价114元/平方米。工程总造价暂定200万元,工程款结算方式为底层施工完成后付工程款70万元,面层施工前付至总工程款的90%,面层施工完成后两个月内付至总工程款的95%,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最终工程价款结算按工程量确认单或者工程决算单确认的工程量及工程款为依据。合同对工期、权利义务、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支付及结算、违约责任等内容均作出约定。璟源公司在甲方落款处加盖公司印章,徐海峰在委托代理人落款处签名,强顺公司在乙方落款处加盖公司印章,宋执福在委托代理人处签名确认。之后强顺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组织施工作业,因璟源公司未支付沥青款项,强顺公司没有进行面层施工只做了底层施工,2018年11月下旬强顺公司将涉案工程交付给璟源公司。

璟源公司由徐海峰负责涉案工程。因其于2020年1月15日被公安机关羁押在看守所,导致双方无法办理工程结算。强顺公司对其已完工程量自行测量施工面积为14241.20平方米,按照合同约定底层8cm厚每平方米76元计算工程价款为1082331.20元。璟源公司在庭审中自认所欠沥青款项为90多万元。强顺公司向本院出具书面证明同意工程款以不少于95万元结清,璟源公司经质证无异议。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强顺公司提供的璟源公司企业信息打印件1份、《沥青砼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合同》原件1份、强顺公司2018年11月份出料明细表打印件1份、强顺公司制作的工程结算书复印件1份及书面证明原件1份、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载卷佐证。经庭审举证、质证、核实,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证据内容具备客观真实性、与本案事实关联,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强顺公司与被告璟源公司签订的涉案《沥青砼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强顺公司作为案涉庐江县同大镇2017年畅通工程(二龙路等2条道路)沥青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业已按照合同约定将该案涉工程交付给璟源公司。因璟源公司工程管理人员徐海峰被公安机关羁押在看守所,导致双方对涉案工程不能结算,强顺公司自行测量其已完工程量施工面积为14241.20平方米并根据合同约定底层8cm厚每平方米76元计算工程价款为1082331.20元,璟源公司自认所欠沥青款项为90多万元。强顺公司因此同意工程款以不少于95万元结算,璟源公司表示无异议。本院据此认定璟源公司所欠强顺公司沥青工程款为95万元。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合同约定的二年质保期限已经届满,故璟源公司应当支付给强顺公司沥青工程款95万元。关于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要求,合同未作约定,因涉案工程已竣工并交付,强顺公司要求从交付之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合上述理由,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沥青工程款950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3.85%计算,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随本金一并结算给付);

二、驳回原告合肥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43元,由原告合肥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43元,被告安徽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永宏

人民陪审员  汪贤祥

人民陪审员  朱明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潘雪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