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庐江县同大镇人民政府与安徽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24民初2796号

原告:庐江县同大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同大镇二龙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24003272327K。

法定代表人:项多银,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德凯,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常淮。

被告:安徽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柯坦镇陈埠社区庐柯路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53264903Q(1-2)。

法定代表人:吴金枝,该公司经理。

原告庐江县同大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同大镇)与被告安徽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璟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同大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德凯、丁常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璟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同大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2017年7月18日《合同协议书》;2、要求璟源公司返还多收取的工程款863621元;3、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由璟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8日,同大镇与璟源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协议书。协议书规定,同大镇将同大镇2017年畅通工程(二龙路等2条公路)工程交由璟源公司承包施工,工程价款采用总价合同,为13673158.78元,合同工期为120天,开竣工时间分别为2017年7月18日、2017年11月18日,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每月按已完工程量70%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0%,工程结算审计后付至经审计的结算价的95%,余款5%留作质保金;该协议书还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作了具体的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璟源公司组织施工,同大镇陆续支付璟源公司工程款8730000元(其中包括借款500000元),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本方义务。可是,璟源公司违反合同规定,迟迟不能将承包的道路工程施工结束。璟源公司实际完工工程价款约为7230000元(暂估价,具体以司法鉴定为准)。璟源公司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施工合同的规定,构成了根本性违约。璟源公司的违约,给同大镇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给道路所在地群众的出行及生产、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同大镇的政府形象。

璟源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7年7月18日,同大镇与璟源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同大镇将同大镇2017年畅通工程(二龙路等2条公路)工程交由璟源公司承包施工,工程价款为13673158.78元,合同工期为120天,开工时间为2017年7月18日、竣工时间为2017年11月18日,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每月按已完工程量70%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0%,工程结算审计后付至经审计的结算价的95%,余款5%留作质保金;该协议书还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作了具体的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璟源公司组织施工,同大镇陆续支付璟源公司工程款8730000元(其中包括借款500000元)。但璟源公司违反合同规定,未将承包的道路工程施工结束。璟源公司实际完工工程造价经本院委托安徽华顺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鉴定为7366379元。同大镇支付鉴定费70000元。同大镇起诉后,璟源公司归还同大镇借款500000元。璟源公司实际多收取同大镇工程款863621元。同大镇要求璟源公司返还多收取的工程款,璟源公司拖延未还。

以上事实,有同大镇提供的同大镇镇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璟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原、被告于2017年7月18日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付款凭证复印件、安徽华顺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2021年2月4日(2020)006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复印件,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载卷佐证,经法庭核实,本院可以确认。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应履行该合同约定的义务。璟源公司违反合同规定,未将承包的道路工程施工结束,已构成了根本性违约。故同大镇要求依法解除原、被告2017年7月18日《合同协议书》,本院予以支持。璟源公司多收取同大镇工程款863621元,应予以返还。现同大镇要求璟源公司返还多收取的工程款863621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二四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庐江县同大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安徽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签订的《合同协议书》;

二、被告安徽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多收取的工程款86362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原告庐江县同大镇人民政府负担5864元,被告安徽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24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汪岳汉

人民陪审员  汪贤祥

人民陪审员  徐 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