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执3742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新区支行,住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滨湖时代广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103002623。
法定代表人:阮勇
被执行人:安徽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安徽,住安徽省合肥市柯坦镇陈埠社区庐柯路**会信用代码91340124553264903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8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柯坦镇陈埠社区庐柯路**。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新区支行与安徽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其一直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起网络查询,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149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春风
审判员 杨 青
审判员 甘 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戴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