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执2715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严店乡严店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3280069327。
法定代表人:张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柯坦镇陈埠社区庐柯路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53264903Q。
法定代表人:吴金枝,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合肥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安徽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有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金枝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安徽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45384元,现已执行标的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荣富
审判员 童中兵
审判员 陈 振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魏 强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执2715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严店乡严店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3280069327。
法定代表人:张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柯坦镇陈埠社区庐柯路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53264903Q。
法定代表人:吴金枝,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合肥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安徽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有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金枝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安徽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45384元,现已执行标的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荣富
审判员 童中兵
审判员 陈 振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魏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