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亮电缆有限公司

宏亮电缆有限公司、郑州祥和集团有限公司登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5财保277号之一
申请人:宏亮电缆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506763414439A,住所地:刑台市大曹庄管理区原农业三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宏亮。
被申请人:***和集团有限公司登封分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85MA4662XLX7,住所地:登封市少林办事处祥武大街中段天地之中文化旅游专业园区管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申忠超。
申请人宏亮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和集团有限公司登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金额2010000元。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和集团有限公司登封分公司为户名的开户行:中国银行登封市支行,账号:25×××07的201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同时申请人宏亮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2010000元的保函(编号:1065119192020006674)作为担保。
现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请求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和集团有限公司登封分公司为户名的开户行:中国银行登封市支行,账号:25×××07的2010000元存款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和集团有限公司登封分公司为户名的开户行:中国银行登封市支行,账号:25×××07的2010000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真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