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28民初289号
原告:宏亮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原农业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宏亮,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华,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普晶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李仙庄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宏亮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普晶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宏亮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宏亮电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亮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2元,减半收取计1381元,由宏亮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