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82民初1124号
原告:宏亮电缆有限公司。
住所地: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原农业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宏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向工、黄亚丽,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吉达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定州分公司。
住址:定州市北门街(原旧电力局院内)。
负责人:王永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亮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吉达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定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宏亮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亮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亮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244元,由原告宏亮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彩芬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温东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