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528财保27号
申请人:宏亮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大曹庄管理区原农业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宏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成华,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国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25号先进陶瓷产业创新园B座2007室。
法定代表人:岳维福,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宏亮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国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账号:1603××××0067)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营业部(账号:2260××××2605)中的银行存款共计725000元。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国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账号:1603××××0067)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营业部(账号:2260××××2605)中的银行存款共计725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145元,由申请人宏亮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申胜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段阿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