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528执1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宏亮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大**管理区原农业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西榆明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路(**村北铁厂后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9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宏亮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榆明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冀0528执1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 超
审判员 田 飞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莉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