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2执3304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清河拆挖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
被执行人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大**民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豫0102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大**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大**民委员会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建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