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终31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清河拆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广士,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新民,河南标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大**民委员会。
主要责任人:李真亮,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老铁,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清河拆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大**民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2民初11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2民初117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州清河拆挖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53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王玮琦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