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年金执字第04561号
申请人郑州清河拆挖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城关镇大潘庄四组。
被执行人北京中电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58号财富西环名苑1505室。
郑州清河拆挖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电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573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北京中电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郑州清河拆挖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经查找,本案被执行人北京中电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郑州清河拆挖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中电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郑州清河拆挖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