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清河拆挖有限公司

郑州清河拆挖有限公司诉北京中电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金执字第4561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清河拆挖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中电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清河拆挖有限公司诉北京中电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57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中电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清河拆挖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京中电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北京中电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银行存款10797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