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武隆区利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建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6民初3297号
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利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街道石梁子村大水井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304957784J。
法定代表人:彭雪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世刚,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泓刚,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建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长滨路167号附5号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588047335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3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利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建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利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利合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利合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23.20元(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利合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35646.40元),由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利合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 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周之平
书 记 员  李诗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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