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建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民初416号
原告:***,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小强,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建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588047335T,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长滨路167号附5号6-1。
法定代表人:黄建松,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建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后,原告***已经与被告重庆市建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慧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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