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8民初21556号
原告:**,男,1972年8月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53582A。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重庆市建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长滨路167号付5号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588047335T。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建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决定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徐 昌 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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