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2民初8771号
原告:重庆市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56241728X,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堆金村214-2-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588047335T,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长滨路167号附5号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60元,减半收取4580元,保全费3200元,共计7780元,由原告重庆市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