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4民初6500号
原告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间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现原告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樊 杰
法官助理 林金晶
书 记 员 汪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