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济宁市兖州区惠民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812执141号
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惠民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济宁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2019)鲁0812民初3424号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分别于2021年1月1日、2020年12月29日退回妥投。 线上查控情况:2020年12月17日、2021年1月18日、2021年3月15日、2021年5月19日通过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没有大额存款。 线下调查情况:2020年12月23日,本院去济宁市兖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济宁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1年5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1年5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网上公布。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2021年4月16日向山东育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但山东育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未向本院主动履行义务,我院于2021年5月13日冻结了山东育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名下37001686268052500086、15466201040009772的存款1200万元,但均为多次轮流查封。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5月20日,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案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永立 审判员  曹福强 审判员  赵 旋
书记员  彭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