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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鸿鑫航空票务服务有限公司与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灿泽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4民初13319号
原告上海鸿鑫航空票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灿泽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美和众邦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超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间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鸿鑫航空票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鸿鑫航空票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付)。
审 判 员  郑 磊
法官助理  高 岩 书 记 员  刘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