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6民初1802号
原告:大耐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双D港辽河东路86号。
法定代表人:*延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安化工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和路318弄1号401-4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中泰新鑫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阜康市准格尔路3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大耐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安化工设计有限公司、新疆中泰新鑫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大耐泵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耐泵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耐泵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诉讼标的为334578元,应收案件受理费6318.67元,减半收取计3159.34元(原告已预交3159.34元),后原告变更诉讼标的为9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大耐泵业有限公司负担,剩余3134.34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大耐泵业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查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