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9)沪01民辖终1225号
上诉人卓悦环保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6民初792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卓悦环保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签订的《上海XX有限公司改造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被上诉人应当受到该仲裁条款的约束。上诉人据此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驳回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上海XX有限公司改造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系本案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所签订,上诉人认为该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对被上诉人具有约束力,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被上诉人在原审中起诉的依据是本案三方当事人共同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中虽约定发生争议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因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案件属于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故上述约定应认定为无效。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不动产在上海市金山区XX路XX号,属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故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盛 萍
审判员 李 平
审判员 侯晓燕
书记员 李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