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海通工程有限公司

葫芦岛海通工程有限公司、葫芦岛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03执异35号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海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西四街。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葫芦岛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经济开发区北港工业园区泰山街88-1号楼402室。
本院在审查葫芦岛海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葫芦岛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葫芦岛海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葫芦岛海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提出的撤回追加申请予以准许。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胡爱萍撤回申请。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韩 明
审判员 王洪福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陈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