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03财保112号
申请人:遵义建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海珠广场C单元2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DKQ3Y78。
法定代表人:冯贵全,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思远,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家鑫,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遵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国投综合楼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DPQG173。
负责人:罗文钦。
被申请人: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7474928K。
法定代表人:杨金川。
申请人遵义建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播州支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为:PZPP19520103300000000024)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遵义建磊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遵义分公司、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遵义建磊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李晓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蔡竟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