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甘肃建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兰州连升福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103民初7169号之二
原告:甘肃建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575号。
法定代表人:芦自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连升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区环形东路7号1室。
法定代表人:丁长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2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原告甘肃建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连升福商贸有限公司、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甘肃建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建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建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9,51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甘肃建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荔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俊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