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财保22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云开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60MRXA34。
法定代表人:查帅。
被申请人: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7474928K。
法定代表人:杨金川。
申请人重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价值988000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21)渝0109执保68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重庆***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建材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建材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仕兵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汪中良
书 记 员 秦胜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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