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眉山德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403执857号
申请执行人: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7474928K。
法定代表人:杨金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伟,男,生于1992年11月28日,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公民身份号码:65432619********。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阳,男,生于1983年7月8日,布依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公民身份号码:52272319********。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眉山德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青龙镇工业大道南段669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3MA68650G2U。
法定代表人:杨丰波,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执行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眉山德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按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川1403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眉山德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559,253.94元及利息。
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7月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眉山德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通过眉山天府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眉山德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本院2022年6月27日、2022年7月26日针对查询的结果向眉山天府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进行查封,但眉山天府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未予办理并出具情况说明表示无法查封,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2022年8月2日分别向眉山天府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完毕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对眉山德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现经合议庭合议,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冻结、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谌 英
审判员 邓 艳
审判员 张宇利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