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623民初23号
原告: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7474928K。
法定代表人:***。
被告:邻水县高滩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高滩川渝合作示范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3071445859F。
法定代表人:**。
原告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邻水县高滩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原告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