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11执保118号
申请人:淮安天成发展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书香华庭C区02E幢33号。
法定代表人:葛文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中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南村路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刘宗育。
申请人淮安天成发展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中冀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安天成发展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冀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淮安天成发展工贸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冀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如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则该账户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冻满为止。查封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尤曦红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陆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