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1民初428号之二
原告:淮安天成发展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书香华庭C区02E幢33号。
法定代表人:葛文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中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南村路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刘宗育。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天成发展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冀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淮安天成发展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天成发展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3元减半收取237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57元,由原告淮安天成发展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正建
人民陪审员 苏卓华
人民陪审员 肖锦秀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陆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