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21民初3744号
原告:北京中冀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985377113,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南村路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刘宗育,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霞,河北双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雄飞,河北双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6619215284,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川南路**。
法定代表人谈生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中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中冀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冀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冀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76元,减半收取1988元,由原告北京中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车献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应章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