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2059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龙,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捷希肿瘤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C座。
法定代表人:刘金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力,男,该公司运营总监。
第三人:北京中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南村路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刘宗育,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捷希肿瘤医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北京中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7日以需要重新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玉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欣帅
书 记 员 明 亮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