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执保435号
申请人:天津市博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招远路与环宇道交口东北侧海雅园1号楼-1-1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70BNL1G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硕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平江道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000401359129E
法定代表人:***,该医院院长。
被申请人:北京中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南村路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9853771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天津市博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北京中冀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津0103民初465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北京中冀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74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 郡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