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国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阜新国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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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911民初75号

原告:阜新国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四合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涂昌波,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树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峰,系辽宁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守富,男,1968年5月8日生,汉族,现住阜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启,系阜新市细河区学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阜新国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脉公司)与被告齐守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树敏、马金峰,被告齐守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撤销阜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阜劳人裁字(2018)第244号仲裁裁决书;2、驳回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雇佣的合同工,因原告经营状态不好,确实拖欠了职工工资,被告因工资事宜起诉。原告不欠被告计件工资,被告所称计件工资实质是受原告指派完成的工作任务,只能按企业内部规定的工资标准发放固定工资。首先,完成这一工程原告为其配置车辆一部(×××),熔接机一台并且该熔接机还在被被告处(价值69300元)。综上所述,被告在劳动仲裁中所称无任何事实根据,仲裁书偏听一面之词,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应依法撤销,故提起诉讼。

被告齐守富辩称,一、被答辩人的诉求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被答辩人称“原告不欠被告计件工资,被告所称计件工资实质受原告指派完成工作任务,只能按企业内部规定的工资标准发放固定工资”,答辩人承认是被答辩人指派的工作。假如不是被答辩人指派,被答辩人也不能给答辩人出据证据。被答辩人给答辩人出据的证据是真实有效的。这充分证明被答辩人欠答辩人的计件工资的事实存在。被答辩人怎能称“只能按企业内部规定的工资标准发放固定工资”这种诉称证据何在?规定何在?退一万步讲,假如被答辩人有规定也是霸王条款。我国法律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答辩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答辩人欠答辩人的计件工资事实存在。二、关于车辆与熔接机事宜。被答辩人称“原告为其配置车辆一台(×××)、熔接机一台并且该熔接机还在被告处(价值69300元)”。答辩人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合理合法。熔接机是在答辩人处,如果被答辩人支付给答辩人计件工资款,答辩人马上把熔接机交给被答辩人。通过答辩人调查,现在一台进口同等规格、型号的熔接机售价只为4800元左右,且该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被答辩人应按我国法律另行提起诉讼。综上几点意见,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各项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齐守富于2011年4月1日与原告国脉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满时间2018年3月31日,工种系光缆接续员。2017年3月,齐守富与国脉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且原告尚欠被告28个月工资,共计37879元未给付。

原告国脉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立光、职工孙福元为被告齐守富出具2013-2015年光纤工程计件工资结算单,并盖有国脉公司公章,证明原告拖欠齐守富计件工资合计96813元。

2018年7月,齐守富与国脉公司因追索计件工资待遇发生争议,向阜新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该院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阜劳人裁字[2018]第24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国脉公司支付齐守富2013年至2015年计件工资合计96813元。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阜劳人裁字[2017]第168号仲裁裁决书复印件、阜劳人裁字[2018]第244号仲裁裁决书复印件、劳动合同书复印件、2013-2015年光线工程计件工资结算单复印件、月份工资表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的工资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原告国脉公司领导元法定代表人王立光、职工孙福元为被告齐守富出具2013-2015年光纤工程计件工资结算单,并盖有国脉公司公章,能够证明原告拖欠齐守富计件工资96813元的事实,故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2013年-2015年光纤工程计件工资96813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阜新国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齐守富2013年-2015年光纤工程计件工资9681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阜新国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利盟

二O一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刘韦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