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昌吉市飞马财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新0103执1667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93号七一酱园B栋18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昌吉市飞马财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吉市2区5丘(飞马财富商厦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乌鲁木齐市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昌吉市飞马财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6)新0103民初19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昌吉市飞马财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款52383.95元,本案应收执行费685.76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昌吉市飞马财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下落不明,无法查找其具体下落。本院依法向各大银行、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证券公司等相关部门送达查询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昌吉市飞马财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土地、证券;其银行存款账户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昌吉市飞马财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昌吉市飞马财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因本案被执行人昌吉市飞马财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后,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罗光平
审判员*杰
审判员蒲梦兵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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