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阿图什市人民医院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民初15104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女,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阿图什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负责人:王峰,该院院长。
原告乌鲁木齐市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图什市人民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市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实际应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乌鲁木齐市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云   砚
人民陪审员 任   宪   义
人民陪审员 王      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麦尔哈巴·塔依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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