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通电信产业有限公司

清原满族自治县万隆通讯工程处与抚顺市顺通电信产业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411民初1359号

原告:清原满族自治县万隆通讯工程处,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经营者:蒋洪闯,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程方,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顺市顺通电信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和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弦,女,抚顺市顺通电信产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女,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清原满族自治县万隆通讯工程处与被告抚顺市顺通电信产业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受理的原告抚顺市顺发电信工程安装维护有限公司与被告抚顺市顺通电信产业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即(2021)辽0411民初1352号案件,与本案被告相同,且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辽0411民初1352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时呈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雪

书 记 员 苗伟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