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宏成建筑工程公司

***、侯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403执1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抚顺县。
委托代理人:***,系抚顺市东洲区诚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侯科,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东洲区。
被执行人:抚顺市宏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和平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侯科、抚顺市宏成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工作,被执行人已履行8000.00元。2020年1月20日,委托代理人***向本院提交了海松涛的申请书,要求撤销对二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19)辽0403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旺